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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里國光扶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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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里國光社區服務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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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團章程4
https://www.tali-kuokuang.url.tw/custom_40560.html 服務團章程 服務團章程 大里國光扶輪社區服務團  TA-LI KUO-KUANG ROTARY COMMUNITY CORPS ORGANIZATION民國105年7月28日舉行成立授證大會      本組織定名為      大里國光      扶輪社區服務團,由         大里國光        扶輪社輔導。 第二章 指導方針之贊同本組織將遵照國際扶輪社理事會所通過之〝扶輪社區服務團指導方針〞施行。 第三章 選舉1.  本組織訂於每年   6     月    30     日以前舉行領導群之選舉。當領導群選舉後一星期內推選本組織之代表。當選之領導群與代表應於   7     月     1    日就職。2.  領導群之提名應在選舉之例會以前最少一星期以書面向本組織代表提出。選舉之通知應在舉行選舉前一次例會中公佈。選舉方式採不具名投票。該次例會要達到法定人數,而且這些候選人要獲得多數合格團員選票才算當選。 第四章 職員之任務1. 代表 本服務團之例會與特別會議暨領導群之會議均由代表負責主持。在下一次例行選舉之前,職員如有出缺時應經領導群之贊同後遞補之。該遞補人必須曾任委員會委員,且具有選舉權者。2. 會計 指定領導群中之一人任本組織會計,負責監督本團所有經費及全部賬冊,並把存款送交領導群所指定之銀行。會計應在本團每次例會中報告本團財務狀況,並準備隨時接受任何一位團員查賬。所有支付均應使用支票並經二位被授權之領導群職員連同簽署。 第五章 開會1. 本服務團及領導群應在已決定之時間及地點定期例會。本團每月應例會最少一次,領導群每月應開會最少二次。2. 本團在任何例會或特別會議中均以多數合格團員為構成法定人數。在領導群的任何會議中則以四人為構成法定人數。本團或領導群之任何一次會議必須有輔導扶輪社之扶輪社區服務團委員最少一位委員(或由該扶輪社長指派其他一位扶輪社員)參加,才被認定為正式會議。 第六章 費用與團員費1. 本服務團新團員入團費定為    1000      元。全年團員費定為         元,逐月分攤,每月應繳納           元。2. 一位團員欲被認定為合格團員必先繳清本團各項費用與團員費。3. 團員亦可以在扶輪社區服務團計劃中所提供服務與勞工之價值抵繳團員費,視會員之資格及情形訂定其價格。然而,所推選採用此種方式抵繳團員費之團員,依照扶輪社區服務團指導方針第六章第一條之規定,不適用在同一工作上收取〝合理的報酬〞reasonable compensation。 第七章 委員會本團代表經領導群之贊同,將委派下列各種常設委員會:1. 行政管埋 本委員會負責出席、團員計劃、聯誼、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委員會的其他事務。2. 社會服務 本委員會負責為服務於社會而設計與發展各種服務計劃。3. 職業服務 本委員會負責為改進工作品質及倡導及表彰一切有用職業之尊嚴與價值,尤其是對於社區生活品質有影響者,發展服務計劃,並為本服務團鄰近鄉村或社區人民提供各種謀生方法之資料。4. 財務 本委員會將為本服務團各種活動所需經費設法募集財源,並與各有關委員會密切合作舉辦各種活動。社會服務與職業服務委員會每年應分別推動最少一項主要服務計劃,其範圍應能包含本團全部或大部份團員。 第八章 修正1.  本細則之修改應在舉行修改會議前最少14天通知本團全體團員,此項會議必須有法定出席人數,並經合格團員多數票之贊同,同時,此項修正必須經輔導扶輪社之批准。2.  本細則不得與國際扶輪理事會所通過之〝扶輪社區服務團指導方針〞之任何規定有所抵觸。             
https://www.tali-kuokuang.url.tw/ 大里國光扶輪社

大里國光扶輪社區服務團 
TA-LI KUO-KUANG
ROTARY COMMUNITY CORPS ORGANIZATION
民國105年7月28日舉行成立授證大會
 
     

本組織定名為      大里國光      扶輪社區服務團,

由         大里國光        扶輪社輔導。

 

第二章 指導方針之贊同

本組織將遵照國際扶輪社理事會所通過之〝扶輪社區服務團指導方針〞施行。

 

第三章 選舉

1.  本組織訂於每年   6         30     日以前舉行領導群之選舉。

當領導群選舉後一星期內推選本組織之代表。

當選之領導群與代表應於   7          1    日就職。

2.  領導群之提名應在選舉之例會以前最少一星期以書面向本組織代表提出。選舉之通知應在舉行選舉前一次例會中公佈。選舉方式採不具名投票。該次例會要達到法定人數,而且這些候選人要獲得多數合格團員選票才算當選。

 

第四章 職員之任務

1. 代表 本服務團之例會與特別會議暨領導群之會議均由代表負責主持。在下一次例行選舉之前,職員如有出缺時應經領導群之贊同後遞補之。該遞補人必須曾任委員會委員,且具有選舉權者。

2. 會計 指定領導群中之一人任本組織會計,負責監督本團所有經費及全部賬冊,並把存款送交領導群所指定之銀行。會計應在本團每次例會中報告本團財務狀況,並準備隨時接受任何一位團員查賬。所有支付均應使用支票並經二位被授權之領導群職員連同簽署。

 

第五章 開會

1. 本服務團及領導群應在已決定之時間及地點定期例會。本團每月應例會最少一次,領導群每月應開會最少二次。

2. 本團在任何例會或特別會議中均以多數合格團員為構成法定人數。在領導群的任何會議中則以四人為構成法定人數。本團或領導群之任何一次會議必須有輔導扶輪社之扶輪社區服務團委員最少一位委員(或由該扶輪社長指派其他一位扶輪社員)參加,才被認定為正式會議。

 

第六章 費用與團員費

1. 本服務團新團員入團費定為    1000      元。全年團員費定為         元,逐月分攤,每月應繳納           元。

2. 一位團員欲被認定為合格團員必先繳清本團各項費用與團員費。

3. 團員亦可以在扶輪社區服務團計劃中所提供服務與勞工之價值抵繳團員費,視會員之資格及情形訂定其價格。然而,所推選採用此種方式抵繳團員費之團員,依照扶輪社區服務團指導方針第六章第一條之規定,不適用在同一工作上收取〝合理的報酬〞reasonable compensation

 

第七章 委員會

本團代表經領導群之贊同,將委派下列各種常設委員會:

1. 行政管埋 本委員會負責出席、團員計劃、聯誼、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各委員會的其他事務。

2. 社會服務 本委員會負責為服務於社會而設計與發展各種服務計劃。

3. 職業服務 本委員會負責為改進工作品質及倡導及表彰一切有用職業之尊嚴與價值,尤其是對於社區生活品質有影響者,發展服務計劃,並為本服務團鄰近鄉村或社區人民提供各種謀生方法之資料。

4. 財務 本委員會將為本服務團各種活動所需經費設法募集財源,並與各有關委員會密切合作舉辦各種活動。

社會服務與職業服務委員會每年應分別推動最少一項主要服務計劃,其範圍應能包含本團全部或大部份團員。

 

第八章 修正

1.  本細則之修改應在舉行修改會議前最少14天通知本團全體團員,此項會議必須有法定出席人數,並經合格團員多數票之贊同,同時,此項修正必須經輔導扶輪社之批准。

2.  本細則不得與國際扶輪理事會所通過之〝扶輪社區服務團指導方針〞之任何規定有所抵觸。